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2025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所涉及的环境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接网络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3日下午到惠城区水口街道办大和村抱塘村民小组抱塘水库现场检查,发现抱塘水库三山截洪渠进水口处有一条黑色塑胶管(经测量,总长约280米),该塑胶管直通至抱塘水库东南面的横沥镇横岗岭堆砂场内的一台槽罐车(核定容积为42立方米),车上槽罐通过小型抽水泵连接该塑胶管,现场正在将槽罐内废水排至抱塘水库的水体中。
经查,惠州市抱塘水库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大和村抱塘村民小组,水库权属登记基本功能为灌溉,经营权于2023年11月16日经惠城区水口街道办政府交易平台上投标出让(中标人为钟美玲),现场主要负责养殖管理者是你。现场发现排入抱塘水库的废水是由深圳市朗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餐厨垃圾厌氧处理过后的有机水溶肥料,原本用于惠州仲恺高新区联兴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在仲恺区军垦农场内农田种植,自2025年3月开始,你向惠州仲恺高新区联兴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要来陆续排放至抱塘水库养鱼。2025年4月3日,我局现场委托惠州市惠城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塑胶管所排放废水及水库进行采样监测,参照广东省区域标准《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限值》(DB 44/26-2001)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监测结果为污水管排口所测项目悬浮物超标247倍、化学需氧量超标225倍、色度超标49倍、氨氮超标209倍、总磷超标98999倍、总铜超标0.7倍;另外对抱塘水库两处监测结果为:抱塘水库东南面(离排污管口5米)所测项目化学需氧量102mg/L、氨氮9.41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5.8mg/L、总磷0.74mg/L;抱塘水库正南面(鱼排旁)所测项目化学需氧量78mg/L、氨氮6.0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1.0mg/L、总磷0.35mg/L。你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1、2025年4月3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份(2025年4月3日我局在现场制作、拍照,证明2025年4月3日对抱塘水库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4月3日、2025年4月29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2025年4月3日、2025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抱塘水库承包商钟美玲、司机黄镜辉等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时制作,证明我局调查核实你向抱塘水库排放餐厨垃圾厌氧处理过后的有机水溶肥料的事实);
3、《监测报告》(惠城)环境监视测定(委-水)字(2025)第045号、第046号,2份(2025年4月27日由惠州市惠城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证明你向抱塘水库排放其他废弃物的事实);
4、《承包合同书》复印件1份(2025年4月3日由你提供,证明钟美岭承包抱塘水库);
6、《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农肥(2023)准字18924号)(2025年4月29日由你提供,证明排放的废水为有机水溶肥料,可用于种植);
7、《沼液肥技术推广服务三方合同》(2025年4月25日由你提供,证明深圳市朗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粤深源环境生物实业有限公司和惠州仲恺高新区联兴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合作伙伴关系。);
8、《检验测试报告》(报告编号:WFL240400018)、《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1C)2份(2025年4月25日由你提供,证明排放的废水为沼液肥,并提供相关检验测试的数据);
9、《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ZDY/HJ S 2025042401-01)1份(2025年5月23日由惠州市大禹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抱塘水库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表1中水田作物的标准限值。);
10、《惠城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表》1份(证明抱塘水库权属登记基本功能为灌溉);
11、2025年4月25日《现场照片》1份(证明我局2025年4月25日对抱塘水库的现场检查情况);
12、2025年5月15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2份(证明我局2025年5月15日对抱塘水库的现场检查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惠城)罚告〔2025〕20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鉴于你于 2025年4月3日当天停止了对抱塘水库排放废水的行为,并于2025年4月17日将抱塘水库三山截洪渠进水口处残留的黑色水体清理完毕,恢复了原状。我局于2025年4月24日委托惠州市大禹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抱塘水库水质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抱塘水库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表1中水田作物的标准限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标准§2.15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叁万伍仟元人民币(¥35,000)罚款[罚款金额计算方式为:违法情节为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区域类型为水库,整改情况为已采取措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结合调查情况,按照正常的情况处罚,即按平均金额处罚,处3.5万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费咨询电话)。(二)关于执行情况的监督
我局执法大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做监督。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执法大队。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惠城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技术上的支持:惠城区信息中心